一、考生应当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准时到达测试场馆参加考前检录和体质测试。居民身份证发生丢失或者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于考前及时到所属公安机关补办或者开具个人身份证明。测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也不再重新安排考试,一律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
二、体育测试场馆在测试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考生的陪同人员不得进入,考生也不得与测试场馆外人员保持联系。考生入场时须配合做好验证、安检等工作。考生不得携带手机、iPad、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和(或)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手表、电子手环、背包等物品进入考试区域(包括检录和测试区域);如有误带者,应在入场时将上述禁带物品统一寄存在指定地点,违者将给予取消测试资格或测试成绩。
三、考生进入测试场馆后,应当注意听从现场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集中检录,在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下,逐一核验考试证件。
四、体质测试顺序按照现场分组情况进行,考生应在工作人员引导下依序参加测试。
五、体质测试期间,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大声喧哗,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也不得擅自离开考试区域;保管好随带物品,爱护公物、环境卫生和场地器械设施,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六、体质测试结束后,考生应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携带个人物品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也不得再行返回考场。
七、体质测试应当遵守我校公布的体质测试规则,并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版)中对应项目高三年级组标准计算成绩。
八、考生应穿着适于体育运动的服装和鞋履参加体质测试,切勿佩戴尖硬饰品,并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止运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九、考生确因本人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参加体质测试的,应当在现场确认前五天向我中心提供考生所在地三甲或以上等级公立医院于考前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我校同意后,可免于参加体质测试,成绩以0分计算,学校也不再另行组织补测。
十、考生应当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试区域的秩序,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